1977年实施的美国《反海外腐败法》(FCPA),确立了两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条款:一是反贿赂条款(anti-bribery provision),二是账簿与记录条款(books and records),又称为会计处理条款(accounting provision)。负责FCPA执法的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。从1977年至2017年,在40年的时间里,美国司法部共对相关公司执法302起,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174起,其中包括部分与外国机构联合执法的案件。通过40年的执法实践,两大美国机构共向相关公司罚款100亿美元。这种根据美国《反海外腐败法》所进行的执法活动,通常又被简称为“FCPA执法”。